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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69號原 告 甲○○被 告 笙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笙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日期:2007-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