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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甲0000000(靈藥德興堂)聯合藥廠有限公司

000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謝祥揚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百源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阿桐伯生物科技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移轉商標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移轉商標權部分,原告自行陳報為財產權之訴訟而不能核定,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另第四項聲明部分,訴請被告給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移轉商標權等
裁判日期:200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