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原告與慶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