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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8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陸萬壹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裁判日期: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