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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91號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