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29號抗 告人 即原 告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間因96年度補字第729 號請求回復職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29號抗 告人 即原 告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間因96年度補字第729 號請求回復職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