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76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76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