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暫以原告主張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3%計算租金(未計算房屋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萬伍仟貳佰元(系爭335地號土地申報地價62,400元×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5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3%×15倍+系爭338地號土地申報地價62,400元×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99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3%×15倍+系爭191-13地號土地申報地價62,400元×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3%×15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