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承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因專利權授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每項聲明之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合計為新台幣伍萬貳仟零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