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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原告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