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成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大都會不動產有限公司、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