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甲○○

乙○○丙○○丁○○戊○○己○○庚○○壬○○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福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 │ │ │ ││ │ │ │ │├──┼────┼──────┼─────┤│一 │甲○○ │485,362 │5,290 │├──┼────┼──────┼─────┤│二 │乙○○ │628,730 │6,830 │├──┼────┼──────┼─────┤│三 │丙○○ │715,348 │7,820 │├──┼────┼──────┼─────┤│四 │丁○○ │491,335 │5,400 │├──┼────┼──────┼─────┤│五 │戊○○ │410,691 │4,520 │├──┼────┼──────┼─────┤│六 │己○○ │715,348 │7,820 │├──┼────┼──────┼─────┤│七 │庚○○ │522,697 │5,730 │├──┼────┼──────┼─────┤│八 │壬○○ │628,730 │6,830 │├──┼────┼──────┼─────┤│九 │辛○○ │715,348 │7,820 │└──┴────┴──────┴─────┘備註:本件金額、費用均以新台幣計。

裁判案由:給付福利金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