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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10號原 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塗消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塗消扺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