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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乙○○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世剛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玖萬零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日期:20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