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甲○○
丙○○丁○○戊○○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台北市○○區○○段五小段432、439、440、441地號等4筆土地全部移轉登記與原告代位繼承,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壹億陸仟玖佰陸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即25,451乘以4,988+58,500乘以(38+502+189.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