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兆凱)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0,000元(上訴人請求返還車位之長寬為6.8公尺、2.5公尺,原准許返還部分之長度為3.5公尺,其敗訴部分約占二分之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