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被 告 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 代理人 范惇律師
丙○○被 告 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 LIMITED
KOWL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於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 LIMITED,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 LIMITED為香港法人之證明文件。
被告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與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LIMITED聯繫,請該公司可否指定在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