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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被 告 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代理人 范惇律師

丙○○被 告 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 LIMITED

KOW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丁○○為被告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 LIMITED 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1月26日起訴時,被告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為龔炯光,96年2月13日變更為丁○○,有原告提出之登記資料可稽,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希門國際有限公司即DUVERT LIMITED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及原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日期:20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