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77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被 告 甲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弄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77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被 告 甲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弄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