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0號原 告 恆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敏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訊問鑑定人,被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表明本件請求抵銷之金額並附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