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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被 告 丁○○

丙○○被 告 乙○○兼法定代理 甲○○人被 告 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一)原告應補正系爭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最新建物登記謄本。(二)依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例,倘係主張基於所有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原狀,應請求塗銷登記。請原告確認補正請求權基礎及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0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