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 訴 人 丁○○

丙○○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9,850元(依被上訴人所提系爭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95年度之課稅現值為539,700,被上訴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合計1/2,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0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