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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盧 春律師被 告 己○○○

CA丙○○乙○○丁○○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舉證證明債權讓與書之真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