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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7號原 告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謝伊婷律師被 告 景美金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補充說明,並逕自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被告對原告製作之原證11錄音譯文內容是否有意見?

(二)景美金棧大廈各樓層住商分佈狀況為何?是否僅有「恆愛老人養護所」符合此次調高管理費之行業?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時,被告收取之管理費是否有不足支應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之狀況?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特別調高特定行業管理費之理由何在?景美金棧大廈不同住戶之管理費收取標準為何(區分幾種住戶?每種住戶收費標準為何?)?

(五)「恆愛老人養護所」是否具有獨立出入門戶及通道?及其垃圾、廢棄物是否自行處理,未委由大廈之清潔人員處理?(提出景美金錢大廈之分布圖)

(六)住戶規約停車場辦法原本禁止哪些車輛進入?禁止之理由何在?此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特別禁止救護車進入之理由何在?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日期:200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