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29號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