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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29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2229號請求返還無權佔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零柒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等
裁判日期:20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