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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29號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坐落基地即土地部分中關於「台北市○○區○○段三小段387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段三小段687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調卷核對土地登記謄本屬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等
裁判日期: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