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0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9萬(下同)元(266萬元+1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