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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 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訴字第246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非財產請求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七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日期:200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