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09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被 告 勤益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