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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12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原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丙○○、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等事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計有三項分別為撤銷被告乙○○○、丙○○間股份移轉行為、被告丙○○應塗銷股票過戶登記、及確認被告間股份存在,均為財產權之訴訟,惟本件被告僅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費用,對第二、第三項聲明之裁判費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各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合計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準備書狀應載明原告具法人或訴訟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是否為執行異議之訴、又本件為何有先備位聲明、先備位聲明有何不能併存之證據及事實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撤銷股份移轉等
裁判日期:200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