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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台北縣石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複 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

主 文本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巷道爭議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巷道爭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0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