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捌拾捌元。
理 由查本件訴訟標的新台幣107萬4,082元,應繳裁判費1萬1,692元,聲請人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1,780元,有收據在卷可憑,計聲請人溢繳新台幣捌拾捌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