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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2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複 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賴見強律師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複 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應補正事項提出書狀逐一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原告方面:

1、原告請求被告提出「菲律賓公司之議事記錄」部分,是要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記錄?

2、原告請求被告提出「合夥人會議記錄」部分,既然選定被告當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會有合夥人會議嗎?原告是依那一條規定請求?

3、原告請求被告提出「投資菲律賓公司之金額、日期及所佔股權證明之記錄」部分,是否涵蓋在請求被告提出合夥帳簿之範圍內?另投資金額及所佔股權,在公司登記資料不是可以看到?何須要求被告再提出?

(二)被告方面:

1、被告主張迄今已提出交付原告收執之資料,請列出一明細表,並就英文書面資料部分,分別用中文標示該資料為何種資料,以資辨別。

2、被告表示沒有「合夥投資菲律賓不動產事務之帳簿、收支明細(含收支發票、單據)、合夥人會議記錄、投資系爭菲律賓公司之金額、日期及所占股權證明之記錄」等資料,然依被告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系爭菲律賓公司登記之資本為2000萬元披索,股東於公司設立時出資額為500萬披索,與被告募集之合夥資金數額有段差距,被告在收款的時候都有做收款明細,支出數額卻都沒有記錄,是否與常情有違?

3、有關菲律賓公司1995年、1996年之財務報表部分,被告稱因該部分尚未營業,故無「損益表」一節,所謂「尚未營業」究何所指?若果無損益表,可改提出報稅資料?另0000-0000年財務報表部分,為何未提出(含收支明細在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0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