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57號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歐克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性的合意管轄。
二、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歐克有限公司間所簽立之廣告委刊單訴請被告歐克有限公司給付廣告費用,而上開當事人於上開廣告委刊單第11條業已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廣告委刊單2份在卷可參,且本件亦無被告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言詞辯論或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情形,則本院就原告與被告歐克有限公司間之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原告與被告歐克有限公司間之訴訟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又保證債務係屬從債務,如主債務不存在,保證債務自無從發生。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甲○○間之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甲○○就被告歐克有限公司應給付之廣告費其中之新台幣40萬元負保證責任,則原告與被告甲○○間之訴訟自應一併裁定移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