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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42號上 訴 人 勝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因96年度訴字第4642號履行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玖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履行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