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77號上 訴 人 丙○○

乙○○甲○○被 上訴人 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國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4677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0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