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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01號原 告 甲○○○

3-1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辦理股權過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705元【按兩造就系爭原台麗成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麗公司)股票計600股,每股金額1,000元,按每股金額10元計算折合股數為6萬股,又合併換股比例,台麗公司1股換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公司)1.3084股,6萬股可換發總股數為78,504股之部分並不爭執。則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即96年3月26日台化公司每股收盤價63.7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7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孳息部分不併入計算,附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原告僅繳納6,500元,尚欠44,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辦理股權過戶
裁判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