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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06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當庭陳報第三人黃秀碧自被告收受本院96年5月15日北院錦96執壬字第30937號執行命令之日起至97年1月10日止之薪資總額及上開期間各月份薪資金額、被告就第三人黃秀碧薪資已為抵銷之金額等資料,並提出第三人黃秀碧於上開期間之薪資單、薪資明細、抵銷等相關證據資料,並將繕本交付原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日期: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