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51號原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花蓮縣及台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