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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0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083號原 告 甲○○被 告 新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不存在。

被告應辦理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自新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單中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擔任「新企集團」之經理人,後經集團負責人乙○○請託及指派出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其後因「新企集團」財務發生重大困難,原告乃於94年5月25日辭去被告公司董事之職務,惟因被告公司疏於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致原告現今仍名列被告公司董事之名單,而損及原告在法律上之權益及地位,爰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已不存在並請求變更登記以排除該等侵害。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網路新聞資料。被告公司確認原告確已辭去董事之辭職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之函影本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本院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