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26號原 告 戊○○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住臺北市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辛○○ 住臺北市
乙○○ 住臺北市被 告 庚○○ 住臺北市
樓樓被 告 己○○ 住臺北市
樓居臺北市
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