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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26號原 告 戊○○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住臺北市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辛○○ 住臺北市

乙○○ 住臺北市被 告 庚○○ 住臺北市

樓樓被 告 己○○ 住臺北市

樓居臺北市

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