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26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等間因中華民國96年度訴字第5226號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