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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44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律師被 告 許高禎(即祭祀公業許世勇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名冊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