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86號原 告 甲○被 告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自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