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19號原 告 甲○○
丙○○上列 1人訴 乙○○ 住同上訟代理人原 告 己○○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
庚○○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前列 4人共同訴訟代理 張世興律師人被 告 丁○○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被 告 戊○○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前列 2人共同訴訟代理 王玉楚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