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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19號原 告 甲○○

丙○○上列 1人訴 乙○○ 住同上訟代理人原 告 己○○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

庚○○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前列 4人共同訴訟代理 張世興律師人被 告 丁○○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被 告 戊○○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前列 2人共同訴訟代理 王玉楚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日期:200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