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53號原 告 卯○○
辰○○午○○丑○○巳○○寅○○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原 告 癸○○
乙○○○甲○○○壬○○戊○○己○○庚○○辛○○被 告 未○○兼訴訟代理 丙○○○人被 告 申○○兼訴訟代理 丁○○人受告知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酉○○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捌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