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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53號原 告 卯○○

辰○○午○○丑○○巳○○寅○○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原 告 癸○○

乙○○○甲○○○壬○○戊○○己○○庚○○辛○○被 告 未○○兼訴訟代理 丙○○○人被 告 申○○兼訴訟代理 丁○○人受告知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酉○○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捌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