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06號上 訴 人 甲○○
丙○○被 上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六年訴字第五七○六號協同辦理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 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