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10號原 告 乙○○
樓被 告 成長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辦理被告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伊姓名自被告公司董事名單中塗銷。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段35號10樓,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