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6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98號原 告 向光華即大象企業行

盧建男即雪鷹企業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被 告 金詩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08-02-29